中華英烈褒揚事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華英烈褒揚事業促進會。英文名稱:The Chinese Martyrs Glorifi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CMG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或有志于中華英烈褒揚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為依據,搭建政府與社會合作橋梁,聯系海內外同胞、國外僑胞和一切愛國人士,開展促進中華英烈褒揚事業發展的活動;動員社會力量有序參與英烈褒揚事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凝聚磅礴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退役軍人事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協助開展中華英烈的遺骸搜尋及遷移、遺物史料收集等工作;為政府有關部門發布信息、制定政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國(境)內外英烈紀念設施的設計、建設、修繕、陳展、紀念等方面應用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英烈紀念設施建設、維修、改造等規劃,提供技術支持;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國(境)內外英烈紀念活動,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四)開展英烈事跡、精神內涵的挖掘和研究,依據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相關圖書、刊物和影視作品等,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英烈精神;
(五)積極幫扶關愛英雄烈士及遺屬,解決實際困難;
(六)設立英烈褒揚專項基金;
(七)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同國(境)外有關對口社會組織開展英烈褒揚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委托辦理的其他相關事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應指定本單位1名代表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志愿為英烈褒揚事業發展提供支持,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聽取和審議本會工作報告,了解掌握本會的工作發展和財務狀況;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履行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為犯罪主體被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研究重大經費開支和會員會費收繳管理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愛國為民,忠誠奉獻,政治素質好;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堅持日常工作和參加相關活動;
(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強的執行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資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2022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