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理事會議事規(guī)則
第七條 理事會議事、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條 召開理事會定期會議前,秘書處應當逐一征求各理事的意見,初步形成會議提案后交會長審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工作原因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lián)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秘書長或者直接向會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提議理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具體提案;
(五)提議人的聯(lián)系方式和提議時間。
提案內容應當屬于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與提案有關的材料應當一并提交。會長認為提案內容不明確、不具體或者有關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議人修改或者補充。會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理事會會議并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 召開理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五日,以書面或電子通知的方式通知全體理事。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fā)出會議通知,但主持人應當在會議上做出說明。
第十四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召集和主持時,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會議召開的方式;
(三)會議提案;
(四)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五)理事表決所需要的會議材料;
(六)理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
(七)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
第十六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通知發(fā)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在原定會議召開之前三日發(fā)出變更通知,說明情況和新提案的有關內容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可以采取現(xiàn)場參加會議和視頻參加會議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理事應現(xiàn)場參加會議。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現(xiàn)場參加會議時,可以視頻參加會議。視頻參加會議需提前一天報會長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應當有超過2/3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九條 理事應當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提交會議。不能出席會議的,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逐一提請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對各項提案進行討論,發(fā)表明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參會理事對提案逐一分別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可以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通過會議提案并形成相關決議,必須有超過參會理事人數(shù)2/3人數(shù)的理事對該提案投贊成票。
第二十四條 1/2以上的參會理事認為提案不明確,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導致無法對有關事項作出判斷時,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會議對該提案進行暫緩表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決議的事項如果與某位理事或某理事單位有利害關系,該理事(單位)應當回避。未主動回避的,由常務理事會簽發(fā)回避決定書,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主持人可根據(jù)情況,做出理事會休會決定和續(xù)會安排。
第二十七條 理事議事,非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則視為放棄本次理事權利。
第二十八條 對理事會所議事項,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對已形成的決議,全體理事必須共同遵照執(zhí)行,且不得對外泄漏不宜公開的信息。